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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6-07-17 15:49:20
毕业季临近,电工导调劳动合同的龙某签订与岗位调整成为职场热点。近日,突然提起一起“电工被调岗做饲养员”的被领变还被判补偿劳动争议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当事人龙某原为畜牧公司电工,去养因公司单方面将其调至养猪场任饲养员,猪工资待支付双方产生激烈冲突。遇不月培用工员当经过仲裁、个公司一审、训期相裁二审的合理还变漫长拉锯,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调岗缺乏正当性,事人诉讼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电工导调这不仅是龙某关于“合理用工”与“变相裁员”的界限探讨,更为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重要的突然提起司法判例。
来自湖南的龙某此前通过面试进入一家畜牧公司服务部,担任电工一职,主要负责维修养殖户的视频监控设备。入职一年多后,公司领导找龙某谈话,声称公司要裁撤电工岗位,要求龙某转岗至养猪场担任饲养员。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变动,龙某明确表示反对。
当事人 龙某:饲养员这个岗位跟监控维修的岗位,完全不搭界,我就不同意。
随后,龙某在办公系统中收到正式调令,要求从服务部调至育肥场,岗位变更为饲养员。在协商无果后,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然而,畜牧公司态度强硬,拒绝调解,坚持要求龙某到岗,否则视为不服从安排或自行离职。

在仲裁阶段,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张海燕介绍了仲裁委的观点。仲裁委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岗。鉴于电工岗位已被撤销,且新岗位薪资待遇未降低,公司还给予了三个月培训期,因此认为调岗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赔偿责任。
龙某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指出,双方签订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畜牧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或生产经营状况,对龙某的工作岗位进行变更”。因此,法院认为龙某应转变就业观念,依照约定服从调岗安排。

此外,一审法院查明,在转岗过渡期间,公司曾两次向龙某下达催岗通知函,规定逾期未报到视为旷工。龙某并未如期上岗。法院认定,龙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报到、接受培训,构成消极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因此不支持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
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将争议焦点锁定在:公司调整岗位是否具有正当性与合法性?是否存在借调岗之名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的情况?
被告畜牧企业在二审中提出三点抗辩:
1. 劳动者旷工,并非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合同;
2. 劳动合同约定了用人单位有调整岗位的权利;
3. 调岗后薪资待遇未降低,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指出,虽然法律保障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但该权利并非无限,必须有边界,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法官张海燕强调,考察用工自主权是否合法,需从目的正当性、程序合法性等方面考量。本案中:
* 岗位性质差异巨大:龙某入职时应聘的是电工,具备相应证书,长期从事监控设备维护。而饲养员在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环境及专业技术要求上,与电工存在巨大差异。这种重大变更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
* 单方调岗违法:公司在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下达调令,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 撤销岗位缺乏必要性:法院发现,公司虽称裁撤电工岗位,但随后将该岗位外包出去,证明该工种依然需要。且公司未能提供龙某无法胜任原岗位的证据,因此“撤销电工岗位”不具备必要性。

针对公司主张龙某“旷工”的说法,二审法院认为,在调岗争议发生后,龙某已通过沟通、仲裁等方式明确表达不接受调岗的立场。在公司坚持违法调岗并催促报到的情况下,龙某的离岗行为是对公司违法行为的合理回应,而非恶意旷工。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在双方未能就重大合同变更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畜牧公司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属于用人单位的根本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最终判决:
1. 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2. 涉案畜牧企业限期支付龙某经济补偿金。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科研处处长兼法学院院长肖竹指出,即便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岗位”,企业也不能随意行使该权利。司法实践中,企业调岗不得触碰以下“红线”:
专家建议,劳动者在遇到类似调岗争议时,应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高欣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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