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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小学生小张(化名)因被指涉“早恋”,岁男生放涉早索赔班主任在班会上对其进行公开批评并言语不当,学回学校还强制学生写条“举报”班级情况。家后家长小张放学回家后跳楼身亡。坠亡曾因事后,此前其父母将学校诉至法院,恋问老师索赔92万余元并要求恢复名誉、题被赔礼道歉。公开
6月29日,批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起诉二审判决书: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岁男生放涉早索赔此前,学回学校一审法院认定班主任教育方式不当,家后家长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坠亡曾因需承担10%的此前赔偿责任,共计赔偿9.7万余元。
▲资料图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小张生前就读于某校小学某班,周一至周五在校,周五放学后乘坐直通车回家。
2024年11月1日(星期五)下午班会课记录如下:
小张在字条中写道:
“在宿舍,很多男生出来或者去其他宿舍打闹……有些同学故意咳,然后开灯时提前串通好……还有一些在宿舍打闹,或者玩一些游戏。宿舍还有时出矛盾,大吵大闹。还有我早恋问题,当时确实是因为一时冲动,但我也深刻意识到了我的问题,这么做确实不对,我觉得应该好好学习……”
16:30,黄某拍摄该字条,并通过某社交平台发送给小张母亲。
次日悲剧发生:
* 2024年11月2日 07:35:监控视频显示有人坠楼。
* 07:40:小区管理人员报警。
* 07:58:警方到场封锁现场。
* 经医护人员确认,小张已无生命体征。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指出,小张符合坠楼特征,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心理测评显示:
学校组织的学生心理测评记录显示,小张在2023年秋季至2024年秋季学期期间,情绪稳定,积极乐观,与同学相处融洽,课堂专注度良好,能主动求助,并无明显心理异常迹象。
一审法院认为,事发时小张已满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的危险认知和心理承受能力,其选择轻生应对自身行为后果负有主要责任。
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小张周五放学后回家,父母未能及时察觉其心理变化,未正确疏导,对小张的死亡亦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指出,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和管理义务,应结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开展心理健康、青春期及生命教育。
虽然事故未发生在校园内,但从班会后小张的反应来看,老师的处置方式对其产生了负面影响,是事故的原因之一。因此,学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案情,法院酌定学校承担10%的责任。
关于小张父母主张的“恢复名誉”及“赔礼道歉”,因缺乏充分证据证实,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小张父母及学校均不服,提起上诉。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李梦洁 UN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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